據銀監會網站顯示,徽商銀行宿州??橋支行存在信貸資金回流借款人賬戶違法行為,銀監會宿州監管分局對當事人給予罰款人民幣20萬元的行政處罰。
行政處罰依據為第三十九條第(六)項及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》第四十六條第(五)項。
宿州銀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
(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??橋支行)
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
主要違法違規事實(案由)
信貸資金回流借款人賬戶。行政處罰依據
《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》第三十九條第(六)項及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》第四十六條第(五)項。行政處罰決定
對當事人給予罰款人民幣20萬元的行政處罰。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名稱
中國銀監會宿州監管分局2017年4月24日